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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錯車主須承擔事故相應責任

時間:2021/1/15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網     作者:胡劍雄
  家住浙江海鹽百步的段某最近遇到了麻煩,事情由他的運貨小卡車引起。2020年11月9日,他駕駛小卡車送貨,到達送貨地點后,他把車停在客戶單位門口的路上。
  
  因為把貨送進去只需一兩分鐘,段某下車后沒有拔出車鑰匙,只是熄了火。就在這一兩分鐘時間里,步某覺得好玩,上了車輛,并啟動前行,僅駛出30多米,便撞倒了行人。傷者治療花費了1萬多元。
  
  經交管部門認定,步某無證駕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在支付了全部賠償費用后,遂向段某和步某追償這筆賠款。
  
  段某認為,步某未經許可偷開車子,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步某個人承擔,他不是肇事者,保險公司向他追討賠償費用沒有道理。因段某堅持不愿償還賠款,保險公司將其告上了法院。最終,法院認為,段某忘拔鑰匙致使車輛被偷開,負有一定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相應賠償責任”,判決段某償還保險公司賠款5500元。
  
  法官說法
  
  承辦此案的賀法官對本案的判決依據做出如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薄氨I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通過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對于未經車主允許駕駛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除非是在機動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否則,只要車主有過錯,就必須為損失買單。
  
  結合段某這個案子,并不存在小卡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情況,段某作為車主,也是該車的第一管理人,具有妥善保管好車輛、不將車輛置于失控狀態、不讓他人隨意取得的義務。但段某卻在車輛未使用、置于馬路邊上的情況下,未拔出車鑰匙,也未關好車門,使該車輛處于實際失控狀態,忽視了他人駕駛并導致事故的可能性。實際上,沒有駕駛資格的步某恰恰因為段某的疏忽而輕易獲得駕駛的機會,并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所有這些都意味著段某存在過錯,這就決定了他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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