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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責險對虛假訴訟說不

時間:2022/9/6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作者:李麗梅 劉相宇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以下簡稱“訴責險”)是在民事訴訟保全程序中引入保險作為擔保方式的一種保險產品。訴責險為需要申請財產保全但無擔保財產,或雖有擔保財產,但不便占用做擔保的訴訟、仲裁的當事人提供擔保,解決了傳統擔保成本高、門檻高的難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應用。訴責險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有實際損失、損失與訴訟保全申請錯誤存在因果關系、錯誤保全的侵權賠償責任及損失須經法院判決確認、保險人在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等。其中如果被申請人損失的形成與被保險人的訴訟保全申請錯誤不存在因果關系,則其損失不在賠付范圍內。
  
  通過虛假訴訟手段投保
  
  2016年5月,C(某旅游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找B(經判決獲多種罪名)幫忙成功借款300萬元,后C經營不善,借款到期無力償還。2016年8月,B得知C即將取得1000萬元貸款,用暴力手段脅迫C簽下1000萬元欠條。B與A(訴責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協商,以A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將貸款查封后將錢轉給A。C與B協商,貸款下來后B一次性轉給C400萬元,雙方賬務就此結清。
  
  后B帶A向法院起訴并脅迫C提供虛假證據;2016年9月,A和C于法院調解,法院將貸款1000萬元查封并支付給A,A將這筆錢轉出。在此期間,A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單和保函。
  
  后期B未將400萬元轉給C,C將B和A告到法院,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判決,認定之前的案件為虛假訴訟案件。2019年8月某中院判決A和B構成虛假訴訟罪。后C起訴A、B及保險公司,要求執行回轉1000萬元。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訴責險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C的損失是因自己的重大過錯造成的,其行為與損失之間具有直接關系,保險公司沒有過錯。判決駁回C的訴訟請求,保險人無須承擔訴責險責任。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本案涉及的險種是訴責險,性質上屬于財產保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A是訴責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但是A與C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A對保險標的是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另外,在庭審時,A當庭表示自己沒有簽訂過本案的訴責險合同,事實上投保單上的簽名的確不是A本人所簽。綜上,A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本案訴責險合同應無效。
  
  正確理解訴責險責任的構成要件
  
  1.訴責險的保險責任
  
  某保險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第3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如因被保險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經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根據本條款的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2.訴責險保險責任的構成要件
  
  訴責險保險責任由以下要件構成:一是被保險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二是訴訟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確有實際損失的存在;三是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的損失的形成與被保險人的訴訟保全申請錯誤存在因果關系;四是錯誤保全的侵權賠償責任及損失須經法院判決確認;五是保險人在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3.本案是否構成保全錯誤
  
  (1)關于保全錯誤的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备鶕撘幎,保全行為是否賠償損失,關鍵在于保全申請是否有誤。根據司法實踐對保全錯誤裁判案例的總結,保全錯誤通常有三種類型:對象錯誤、金額錯誤、前提錯誤。
  
  對象錯誤,是指申請人錯誤地申請保全了不應保全的對象。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1號)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金額錯誤,是指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價值大于法院判決所支持的金額。
  
  前提錯誤,是指作為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前提的訴請存在錯誤。前提錯誤包括兩種類型:一是程序上的前提違法,對于訴前財產保全中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訴訟中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從而人民法院撤銷原保全裁定等;二是實體上的前提違法,即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判決的支持。
  
  (2)保全錯誤責任的認定
  
  可以作為保全錯誤判斷的情形:一是請求數額與法院支持數額差距非常大;二是保全財產價值明顯大于請求數額且申請人對于保全財產價值有合理的預見能力;三是被申請人訴訟中多次提出異議申請人不同意解封;四是法院在訴訟中釋明保全財產價值超出請求數額且申請人作出愿意承擔錯誤保全的責任的意思表示;五是訴前保全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起訴的;六是申請人系虛假訴訟或惡意訴訟。本案A起訴C的行為屬于虛假訴訟,申請人錯誤地申請保全了不應保全的對象。因此屬于保全錯誤。
  
  (3)保全錯誤與損失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首先,C起訴A、B的直接原因是A未將400萬元貸款轉回,而非C不認可判決結果。即C的起訴原因是其與A、B達成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協議未能實現。
  
  其次,表面看C的損失包括1000萬元貸款及利息等,但C只要求A和保險公司賠償貸款,沒有請求利息賠償。因不告不理原則,此部分損失暫不考慮。
  
  最后,C所稱的損失完全是自己造成的。B脅迫C簽下欠條、修改賬本等行為發生在2016年8月,法院于2016年9月做出C向A支付1000萬元的裁定書,C在脅迫結束后的一年內沒有提出撤銷欠條,撤銷權消滅。即C受損原因并非保全行為,而是C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另外,C完全配合A和法院,未舉報B的違法犯罪行為,貸款被劃走?梢奀對損害結果持放任心態。
  
  總之,A對于C的申請雖屬保全錯誤,但C的損失與此并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保險公司對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
  
  (4)保單保函約定的保險責任
  
  本案《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對保險責任的約定是:A與C因經濟糾紛,A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申請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存款10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財產,如A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經法院判決由A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申請人在限額內進行賠償。根據上述約定,保險人承擔的是凍結、查封、扣押期間的損失,并不包括劃撥造成的損失。而本案恰恰是1000萬元被劃走,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公司當然無需承擔責任。
  
  本案教訓深刻
  
  本案對保險公司的教訓非常深刻。保險公司對A提供的證據負有嚴格審查責任,在承保過程中并未發現A與C之間種種不正常,包括欠條以及往來賬目存在瑕疵等問題。
  
  近幾年訴責險案件呈現爆發態勢,且爭議數額越來越大。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在承保、理賠環節應加大審查力度,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
  
 。ɡ铥惷废凳仪f鐵路運輸法院法官;劉相宇系河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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